推搡朋友致其受伤 法院判决:推人者赔偿16万余元

2022年11月05日 13:53:0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高源

  朋友之间开玩笑,一人推搡导致另一人受伤,赔偿责任该谁来承担?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推人的马某赔偿韩某16万余元。

  2020年10月27日,韩某、马某两人站在商店门口。马某与韩某开玩笑,推了韩某一下,韩某的腰撞到石头上,导致腰部受伤。韩某受伤后到医院检查,花费763.49元。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12日,韩某在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高血压。韩某住院花费47132.25元。

  2021年4月1日,韩某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韩某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为十级伤残。

  就赔偿事宜,韩某多次与马某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2月21日,韩某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99718.94元。

  庭审中,马某表示,韩某主张的损失其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是因被告开玩笑时没有注意周围的环境用力过猛导致,原告本身无责任,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即判决马某赔偿韩某各项费用合计165770.7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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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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