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

2022年11月16日 13:58:0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李蓉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孩子归父亲抚养,几年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上诉案件,经现场调解,父亲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由母亲抚养。

  吴某、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8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明(化名)由父亲吴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小明18岁。

  在随后的探视中,王某发现吴某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小明。为了能给小明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王某便找吴某协商,希望能抚养小明。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于今年5月将吴某诉至和田市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婚生子小明一直随父亲吴某生活,虽然衣食无忧,但长期缺少关爱。而王某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较好的居住条件,具备抚养能力。承办法官征求了9周岁小明意愿,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考虑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有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尊重孩子意愿,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子小明归王某抚养,吴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对探视时间也进行了约定。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后,消灭的是婚姻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受影响或消除。孩子由谁抚养,应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全面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情感意愿、父母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马新玲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