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经营场所摔倒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2022年11月20日 16:16:5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扎毕达·托合坦

  10月28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霍尔果斯市某食品公司赔偿海某各项经济损失302338元。霍尔果斯某置业公司、某服务产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2021年11月26日,海某经过霍尔果斯市某食品公司员工宿舍楼道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海某母亲将侵权单位霍尔果斯市某食品公司,经营单位霍尔果斯某置业公司、物业公司某服务产业公司、某服务产业公司新疆分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84万余元。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过湿滑地面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就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海某自行承担60%的过错责任。霍尔果斯市某食品公司安排人员在其租用的场所拖地时,对湿滑的地面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作为侵权单位应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过错责任。霍尔果斯某置业公司、某服务产业公司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在本案中不是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遂判决霍尔果斯市某食品公司向海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2338元;霍尔果斯某置业公司、某服务产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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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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