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父亲逃避债务,儿子有义务赔偿吗

2022年12月06日 11:31:5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作

  案例

  呼图壁县居民冯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但还款日到了,冯某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其余款项一拖再拖,最后竟玩起了“躲猫猫”,对王某避而不见。

  找不到冯某,王某便来到冯某儿子冯小某经营的店铺大闹一通,要求冯小某替父还钱。冯小某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没有向王某借钱,父亲向别人借钱的事自己也毫不知情。由于家庭不宽裕,替父亲还钱有些困难,同时他认为王某没有权利向自己讨债。王某则认为,冯某失踪了,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遂将冯小某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替父还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法

  “借款人是冯某,不是冯小某,把他诉到法院没有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马里亚木·达吾列提介绍,冯小某全程都未参与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王某要求由冯小某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马里亚木表示,看影视剧的时候,经常会听到一句台词,“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在古代的时候,基于人们朴素的价值观,可能对此表示认同,但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冯某与冯小某虽是父子,但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冯小某对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毫不知情,无须承担合同责任。王某只能向冯某索要欠款,而不能要求其儿子偿还欠款。

  马里亚木表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只有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后,才有义务负责偿还,偿还的范围也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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