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长替承包商打欠条 这笔工资谁来付?

2022年12月13日 13:04:1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胡茹茹

  辛辛苦苦干了活,该付钱了,工长和承包商却“踢起皮球”来,这一“踢”就是三年多。今年11月,在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人民法院的帮助下,张某等人的劳务费终于有了着落。

  案情: 逃避支付劳务费

  今年10月,原告张某等5人到塔县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但承办法官梁红柳看到起诉书后心生疑惑——为什么张某等人不诉承包商,而是诉起了工长?

  三年前,李某和宁某承包了塔县达布达尔乡某路段的修路工程,张某等5人受李某招揽前往工地务工。3个月后施工完成,李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还拖欠张某等5人20000余元劳务费。李某向张某等人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分别载明张某等人干活的天数与欠付的钱数。这之后张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催要,李某都拒绝支付。

  “你们不应该找我要,应该找中标的公司或包工头(承包商)宁某。”李某说,他和宁某是合伙承包关系,虽然确实是他招揽张某等人前往务工,也是他做的结算并写下了欠条,但因挂靠资质的问题,宁某更换了挂靠公司后,由宁某与甲方单独签订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也不经过自己,而是由甲方直接打给宁某,他只是宁某管理工地的工长,宁某也曾向李某表示由他支付张某等人的工资余款。

  “我们给宁某打过电话,他说欠条不是他开的,所以钱还是得找你要。”张某说。

  无奈之下,张某等人走上诉讼之路。

  说法:谁写欠条谁付款

  “根据‘谁签字,谁被告;谁写欠条,谁付款’的原则,我们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等5人一次性支付劳务费22657元。”梁红柳介绍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起案件中,李某写下欠条,内容为张某等5人的欠款数,落款是李某自己。欠条双方主体特定、内容特定,因此,李某就不能以其现在只是工地负责人为由,拒付张某等人的剩余欠款。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李某称他后来是给宁某打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法院没有采信李某是工长的辩驳。

  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中途从与宁某的合作中退出了。如果存在转让债务的行为,这一转让行为应当经得5名原告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李某从合伙中退出,他应当就自己对外签下的债务要及时进行清算或转给接手人宁某,并经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成立欠付债务转移。而庭审中李某不能提供债务转让取得5名原告同意的相关证据,转让债务的行为不成立,所以李某应当承担起继续付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切勿越权

  除了提醒务工人员务工前应与承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并保存相应证据外,还要提醒在外务工的管理层,不要轻易越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欠条,否则你将成为下一个债务的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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