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由他人代还 受益人需返还不当得利

2022年12月28日 11:54:1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张卫玲 通讯员 曹斌

  帮别人偿还了借款利息,索要钱款却吃了“闭门羹”。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以不当得利判决昌吉某科技公司偿还新疆某机械公司代付利息34.44万元。   

  2012年12月7日,昌吉某科技公司因周转需要,向新疆某投资公司借款2千万元,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后昌吉某科技公司分两次向新疆某投资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2千万元,后经两公司核算后确认借款利息共计34.44万元。2014年3月23日,新疆某投资公司向昌吉某科技公司催要利息,昌吉某科技公司均以没钱为由延后支付。因新疆某机械公司与昌吉某科技公司存在农机购销合同关系,新疆某机械公司欠昌吉某科技公司货款未付。2014年5月7日,新疆某机械公司代昌吉某科技公司向新疆某投资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4.44万元。

  后来,新疆某机械公司与昌吉某科技公司在核算货款时,就这笔34.44万元利息款产生争执。新疆某机械公司认为这笔款是代昌吉某科技公司偿还的利息,应该抵扣货款,而昌吉某科技公司对此却不予认可。今年7月初,新疆某机械公司将昌吉某科技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代付利息34.4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昌吉某科技公司与新疆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昌吉某科技公司欠付新疆某投资公司借款利息34.44万元,该还款义务应当由昌吉某科技公司承担,而新疆某机械公司代昌吉某科技公司偿还了该利息,昌吉某科技公司因此受益,该行为属于昌吉某科技公司不当得利,应当向新疆某机械公司返还,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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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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