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追责

2022年12月29日 11:01:1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艾山·吐尼亚孜报道)12月23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新疆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赔偿金人民币3632元上缴国库。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通信营业厅工作时,利用工作便利,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并激活手机号码,将手机号码和获取的验证码贩卖至某微信群内,用于抖音、京东、淘宝等平台新户注册,以每个手机号码与验证码3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获利共计363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案件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期间,发现该案涉及公益诉讼监督范畴,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保护制度。

  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查终结后,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张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以上判决。

  “此类案件对于个人而言,维权取证难度大、成本高,大多数人会在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放弃维护权益。因此,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点。”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曹瑞东表示,该院将继续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强化监督,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治理。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权治华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