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之后彩礼还不还?

2023年02月02日 17:44:3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赵福 马建成

  “婚姻无法继续,分手也是一种幸福。”近日,在皮山县人民法院,结婚刚满一年的当事人麦某和图某在法官的调解下协议离婚,被告图某返还原告麦某0.7万元彩礼。

  2021年2月,麦某与图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双方了解时间短,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2年3月,麦某与图某分居,麦某认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已无法共同生活。2023年1月,麦某向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主持调解,双方均表示性格不合,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婚前支付的1.8万元彩礼僵持不下。

  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劝导工作,希望双方各自退让。最终,麦某表示,鉴于对方生活并不宽裕,同意返还0.7万元彩礼,图某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

  皮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实际,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同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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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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