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砍头息” 法院判决不支持

2023-03-01 11:54:1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鲁芳利

  民间借贷纠纷中常有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将全部利息或部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况,也被称作“砍头息”。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砍头息”民间借贷案件,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17年3月5日,马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张某在扣除1年利息2.4万元后,将7.6万元通过转账支付给马某,马某向张某出具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马某未按约还款。张某催要无果后向精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21年3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需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10万元的借条,但马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7.6万元,张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因此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法院判定马某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中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其中预扣利息2.4万元,本金实际为7.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预先扣除的利息即使借款人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实质上是借款人因为实际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若未交付本金则不会产生利息。

  法官提醒

  群众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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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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