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租约变1年?法官:写明合同期限是关键

2023-04-13 15:53:3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租住的房屋因漏水影响使用,租客半年后退租,却被房东以违约之名告上法院,到底是哪一方的问题?

  2021年7月,熊某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但在合同上的注明租赁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月租金2000元,租金半年一付,第二期租金需要提前一个月支付。双方同时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均由李某承担。

  搬进房屋住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厨房漏水,他多次向熊某和楼上邻居反映,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2022年1月,李某告知熊某,因厨房漏水,自己不再续租,他将帮熊某寻找租客,这得到了熊某的同意。可李某在剩余租期内并未找到适合租户。

  2022年7月,熊某向李某索要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遭李某拒绝。熊某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滞纳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李某辩称,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租赁期限共半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000元”之约定,自己已支付半年的房租1.2万元,有收条为证,不存在所谓的欠付房租,也不会产生违约金、滞纳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虽然载明是“半年”,但租赁期的起止点载明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结合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租期半年”是含糊其辞的表达方式,应当以载明的租赁起止点认定涉案房屋租期的时长,故法院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认定为1年。

  根据双方“在房屋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的约定,被告李某虽提前告知原告熊某不再续租,但又承诺帮原告寻找租客,因此双方未依照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故认定被告提前退租系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已告知原告因房屋漏水无法继续租赁要求搬离且已搬离,原告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非待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追诉搬离后的损失。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个月的租金,考虑到厨房漏水的情况,该租金酌定为15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签订合同时一些条款应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首先,应明确写明合同期限起止,不能以1个月、半年、1年等模糊方式约定。

  其次,协商解除合同首先要及时与合同另一方沟通,通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不仅限于书面通知,微信、电话、当面告知都可以,只要该信息让对方收到即可。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会依据租赁纠纷原因、合同条款、实际损失、公平原则等多种因素综合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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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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