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出具“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字样,能否免责?新疆高院公布五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04-23 21:08:3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张磊

  4月23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通报上一年度新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案例瞄准社会公众关注焦点,紧密结合法律适用的典型性、指导性以及对社会公众的指引作用。

  1、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商标受保护

  基本案情:

  甲公司拥有“美食蓝”“伊斯丽美食蓝”文字、字母、图形商标等注册商标,认为乙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伊斯丽迷丝兰”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的商标汉文及维吾尔文含义相近,汉语读音相近、维吾尔语读音相同,故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少数民族语言特点,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对带有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商标进行对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具体举措。

  2、设计作品不能通过网络随意传播

  基本案情:

  林某拥有“中国城市百福系列作品”共31幅“福”字作品著作权,后授权甲公司以作者名义维权并获得经济赔偿。乙书店在微信文章中使用了该作品,甲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书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公众号上发表文章,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乙书店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元。

  典型意义:

  每篇文章、每幅作品都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要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成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转载至自己用于经营的公众号,即使标明了作者,也是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自行出具“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声明亦无法避免侵权或者免除侵权责任。

  3、酒品包装盒被侵害

  基本案情:

  甲公司经授权,获得某品牌酒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并用于其产品上。甲公司发现乙超市销售商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乙超市虽然销售的产品外观设计落入甲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乙超市能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故乙超市无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判决乙超市停止侵权,并支付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1000元。

  典型意义:

  合法来源抗辩的正确适用对于从根本上打击侵权源头、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法院通过比对确认被诉侵权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因被诉侵权人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过合法的购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从供货方处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故依法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结果合法、合情、合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商业诋毁要担责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享有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经营淘宝店铺。乙公司从甲公司授权经销商处购进相关产品,同在自己的淘宝店铺中销售。甲公司因乙公司未按其意愿调整售价,在未经核实比对的情况下,以乙公司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在淘宝网发起投诉,导致乙公司店铺被罚,乙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甲公司为提升其自身淘宝店铺价格竞争优势,恶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判决甲公司协助乙公司从淘宝网上撤销和更改错误公布与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行为、主观及结果四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分析,综合认定被诉侵权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认定本案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停止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

  5、销售假冒商标的名酒要被判刑并赔偿

  基本案情:

  何某从他人处购买假酒并向宋某销售,宋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将该酒及从他人处购买的其他假酒向呼某、杨某销售及置换房屋。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宋某和何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典型意义:

  制售假酒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商标注册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以刑罚,有力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商标注册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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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昕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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