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 | 女子家中弹古筝被邻居打,法官:有失和谐 侵权担责

2023-06-01 00:09:0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赵慧杰

  “下班回家只想好好休息,谁知道她就开始制造噪声。”“你有话不能好好说吗?上来就动手。”近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张某和李某在庭审现场争执。

  两人都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这次到法庭是因为楼下的张某弹古筝影响了楼上李某休息,从而引发矛盾。李某一言不合出手,导致张某受伤。

  案情:弹古筝 邻居嫌扰民

  2022年3月2日19时许,张某为准备古筝考级,在家中加紧练习。谁知弹奏的乐曲声却招来楼上邻居李某的反感。李某上门协商中,嫌张某弹奏的声音过大,噪声扰民。张某觉得自己是在合理的时间弹奏,而这一时间段大多数居民还没开始休息。

  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由于双方语言过激,李某用手击打了张某手臂,张某因此受伤。张某到医院接受治疗,支付了1700多元医疗费。因为这次就医,张某原定的外出计划未实现,还因此耽误了工作。

  张某拿着收据和证明等材料向李某索赔被拒。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说法:侵权者应担责

  今年5月,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中,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实确实是因为李某的“动手”导致张某受伤。所以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某受伤是事实,她也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损失的交通费、劳务费等,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4200余元。

  法官提醒: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一个伤身、一个伤财,谁都不是赢家。新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美丽办·吾买尔说,在其受理的该类案件中矛盾多由冲动引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居民在开展有关活动前应选取合理的时间进行,并将音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邻居的影响。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也应选择合适的方式沟通,切忌随意动手,甚至做出违法行为。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崔导胜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