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倒卖烟草案
2023-07-25 11:18:4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董文琪
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烟草经营行为。然而,有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以“低收高卖”的方式倒卖烟草制品,从中牟利。近期,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倒卖烟草案件,被告人熊某获刑。
案情:无证倒卖香烟落网
一直没有固定职业的熊某,几年前发现倒卖烟草这一“商机”,便在库尔勒市、和静县等地做起烟草“生意”。
2017年,熊某根据不同商行客户的需求,从其他商行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收购,再加价出售给其他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2017年至2022年1月,熊某从库尔勒市、和静县等地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以低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价大量收购卷烟,再倒卖牟利。这期间,熊某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他还通过快递方式将香烟非法销往江苏、四川、湖北等地。案发后经有关部门核算,熊某非法销售卷烟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
说法:销售未完成也属犯罪既遂
今年2月和5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非法经营罪。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熊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倒卖烟草获取利益。其非法销售卷烟金额达5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案件的审理中,熊某的辩护人称,有关部门在涉案车辆上、快递点查获和到站拦截的价值27万余元香烟应属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罪针对的不仅仅是销售行为,而是针对不具有经营资格而进行经营的行为。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熊某为销售而进行购买,或已经销售但被拦截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犯罪未遂。
法院最终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熊某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切莫以身试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必须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且在法定范围内经营。如果没有相关的营业许可证或者从非法的渠道购进货物,都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即便经营的是真烟制品,但只要是无证经营,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