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欠款由谁来还?

2023-11-25 15:48:0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郭玉强 通讯员唐金利报道)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借款人意外死亡,那么,欠款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李某生前向他人借款未还,其儿子李某某被判承担清偿责任。

  2009年至2012年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程某某陆续借款共计8.6万元。2012年8月31日,李某向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8.6万元,约定年息10%。2014年8月31日,李某在该借条下方注明:“以上作废以下为准,利息顺延,本金+利息合计1.76万+8.6万=10.36万元”。

  2019年7月29日,李某因病去世,李某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李某的房产及其他财产。程某某认为李某某既然继承其父亲遗产,就应该向自己还钱。在多次找到李某某催要借款无果后,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10.36万元,并支付2014年至2023年期间的利息9.3万余元,合计19.6万余元。                      

  李某某认为,程某某主张的借款已过十余年,其父亲生前是否已经偿还完毕不确定,其也不知道该借款的存在,对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存疑;程某某主张借款本金10.36万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计算利息不合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是固定数额1.76万元,并未约定后期利息,无权按照年利率10%计算后期利息。

  9月13日,该院开庭审理查明,李某某共继承其父亲三套房产总价值超过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某当庭出示由被告父亲书写的借条上载明借款本金8.6万元、利息1.76万元,合计10.36万元,以及2021年程某某通过和李某微信聊天记录并未否认该借款的事实,可以证实程某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按照约定李某应向原告返还借款10.36万元,故程某某要求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某偿还借款10.3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算,对李某某提出的替父亲偿还债务共计24万余元,仍继承其父亲房产及财产价值16万余元。

  10月30 日,白碱滩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0.36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张赏华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