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开门杀”,保险公司赔偿吗?

2023-12-11 11:18:5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依甫提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乘车人开门下车时,碰撞到后方经过的行人,致其受伤。这种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11月28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一起相关案件。

  2021年7月2日,邢某驾驶车辆载妻子韩某一同到饭馆就餐,将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韩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下车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苏某相撞,造成苏某受伤。经医生诊断,苏某左侧胫骨骨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苏某出院后,邢某夫妇陪同苏某多次前往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客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没有责任,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性。

  今年9月26日,苏某将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要求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了韩某和苏某的责任划分,但邢某作为驾驶员未对韩某进行有效的安全提醒,韩某的开门行为可以看作是邢某驾驶行为的组成部分,是邢某夫妇的共同疏忽大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二人的共同过失,应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苏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533.58元,不足部分由邢某夫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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