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遭受家暴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12-15 14:05:1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古雪丽 通讯员张玉兰 朱鸿报道)“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你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近日,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受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得知原告多次遭受家暴,当即引导其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24小时内即作出裁定,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

  曲某与安某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婚后在曲某哺乳期间,安某以花钱过多为由殴打曲某,之后安某并未收手,又多次因家庭矛盾辱骂、殴打曲某,曲某不堪忍受,于2017年2月申请离婚。

  离婚后,安某拒绝曲某探视孩子。曲某考虑到孩子年幼需要母亲陪伴,自己也十分想念孩子,加之安某再三承诺不再家暴,曲某同意复婚。没想到复婚后,安某恶习难改,且暴力升级。今年12月5日,曲某将安某诉至法院,再次要求离婚。

  当天,承办法官贺建宏在对双方诉前调解时,发现原告曲某离婚意愿强烈,但在法官询问过程中始终一言不发,看似不敢陈述自己的观点。被告安某则情绪激动,辩称夫妻俩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婚姻需要磨合,坚持不离婚。为了解双方最真实的想法,贺建宏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调解。

  在和曲某的沟通中贺建宏得知,曲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调解过程中不敢发声是因为害怕遭到丈夫的报复。贺建宏当即向曲某释明,她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保护自己。

  12月6日,曲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高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贺建宏结合该案诉前调解情况及申请人曲某提交的被殴打时的监控录像、电话录音、微信图片等材料,认定曲某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

  考虑到曲某的处境,法院在24小时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安某对申请人曲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安某通过电话威胁恐吓申请人曲某;禁止被申请人安某在申请人曲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曲某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同时,在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提醒曲某:遭遇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为确保申请人曲某的人身安全,贺建宏第一时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向被申请人安某送达,严正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目前,曲某和安某的离婚案件也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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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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