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窨井盖“伤人”谁担责?

2024-01-09 10:11:3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案情

  库尔勒市民海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某路段时,碰到路边错位的窨井盖,连车带人摔倒,造成左侧锁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海某将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说法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古丽娜尔·艾山介绍,某园林环卫市政局作为涉案井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身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应对海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海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谨慎注意义务,他在白天骑车,却没看到井盖错位,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海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某园林环卫市政局承担70%的责任,向海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106525余元。

  窨井盖虽小,却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井盖一旦缺失、破损,就极易形成安全隐患。

  古丽娜尔提醒,如遇到窨井盖引发的受伤,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首先要观察附近有无监控,如有,及时向管理监控的单位调取资料存证。如摔伤时周边有行人、旁观者,要请他们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证,并及时报警,请民警对现场情况、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此外,还要主动拍摄自身伤情、井盖及周边路面环境状况的照片,保留有关医治伤情的诊断证明和医嘱。(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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