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二手机变资源机,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2024-01-18 15:46:1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3年10月,新疆某大学学生石某在乌鲁木齐市某通讯产品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购置了一台苹果手机,型号为iPhone 14 Pro Max 256GB版本,实付金额8699元。

  购买后,石某通过“Apple 支持”网站查询,发现自己手机显示的购买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对此困惑的石某又通过微信公众号“售后验机服务”查询,得知手机激活的日期确实是3月31日。想到自己花费近9000元买到的手机并非新机,也不能享受官方的保修服务,石某十分恼火,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于是,石某将经销部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经销部退还已支付的购机款,并按照购机款的3倍赔偿26097元。

  庭审中,被告经销部表示不认可原告石某的全部诉求。被告辩称,双方在达成交易时,便已告知石某,自己向其出售的是一部苹果的资源机,并将手机的保修时间和保修范围告知对方,石某也在销售合同上签字确认。其次,资源机是苹果公司授权销售的,自己也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故不存在欺诈和违约的行为。

  石某表示,在得知手机可能非国行正品,也非资源机情况下,自己曾前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在现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基于当日被告的实际经营人也参与调解,并同意退还购机款的事实,这表明被告对自己所售手机存在与双方约定不符的情况是清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销部在售卖该手机时宣传案涉手机为“资源机”,虽然资源机属于苹果公司可售卖的手机产品,但其固定激活/购买日期均为1978年4月1日。原告石某通过自查、公众号验机助手、“沙漏验机”等第三方软件检测,证明案涉手机已于2023年3月31日激活,这与资源机的激活时间设定并不符合。被告对原告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但其未就相关问题进行举证,故法院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对第三方软件检测结果予以认可。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故意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商品,并致使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购买比官网售价便宜1000多元的手机时,理应具有辨别的能力。同时,在购机发票、销售合同上都注明资源机,且对方已告知资源机只能在经销部保修的情况下,石某仍然决定购买,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随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经销部当庭赔付原告石某手机购机款2倍价款1665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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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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