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父债何时需要子偿
2024-01-25 22:11:07 来源: 天山网-今日新疆
典型案例
杨某A通过某银行“真薪贷”直销银行客户端申请贷款18万余元。杨某A还未还清贷款就因病去世,杨某A的姐姐帮他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8.8万余元未还。某银行经了解得知,杨某C是杨某A的女儿,是他的遗产继承人。该银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杨某C应该替其父偿还剩余欠款。而杨某C认为借款合同没有杨某A的签字,合同真伪存疑;且父母离婚后,杨某C一直跟母亲生活,和杨某A平时很少联系,杨某A仍欠抚养费12万元。因此,杨某C不愿替杨某A偿还生前欠款。双方协商无果,某银行将杨某C起诉至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杨某A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杨某C是杨某A的女儿,虽然父母离婚,父亲因病去世,但杨某C作为杨某A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遗产,所以杨某C有义务替杨某A偿还生前欠款。经查实,仅杨某A遗留的企业年金就已足够还清该笔欠款,此外,杨某A还留有其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杨某C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向某银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8.8万余元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凡是继承了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母还债。本案中,杨某C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杨某A的遗产,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为其父亲还债的法律义务,符合“父债子还”的条件。(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巫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