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彩礼是否应返还?

2024-02-07 16:43:5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毛某与乔某于201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当年12月,乔某的父亲将6万元现金取出,用于毛某和乔某结婚的彩礼。同时,乔某又为毛某购买了3万余元的金银首饰。

  2020年,毛某和乔某登记结婚,乔某为操办婚礼花费1万余元。

  不想,二人的婚姻生活并不美满,一年多后就开始分居。

  毛某认为,双方在对彼此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成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乔某对自己的生活不管不顾,造成自己无法正常生活,随即双方开始分居,且已分居满两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2023年,毛某将乔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被告乔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因自己给付彩礼举债导致生活困难,故要求原告毛某返还6万元彩礼,并退还自己因结婚支出的各项费用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提出的返还彩礼,法院认为,被告向案外人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与原告商议结婚的5个月前,被告并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给付彩礼,故对于其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与被告共同生活一年后便返回娘家生活,二人自2021年4月分居,因其收入非常低,被告未给付生活必需的费用,其主张彩礼已用于生活。对于上述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定毛某向乔某返还彩礼2万元。

  关于被告提出的退还结婚支出,法院认为,乔某为毛某购买金银首饰发生在二人商议结婚后,后二人登记结婚并办理婚礼,故乔某购买首饰应属赠与行为。二人办理婚礼的费用系结婚的正常开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于被告主张的退还结婚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诉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责任编辑: 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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