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证”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024-02-20 11:04:5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张卫玲 通讯员庞海花报道) 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常出现“挂证”人员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挂证单位主张证书使用费的情况,法院会支持这种主张吗?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

  赵某是二级建造师。2019年5月30日,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临时聘用协议》,约定某公司聘请赵某为其办公楼工程项目经理,某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赵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之日止,由赵某履行工程手续,直至项目完工检查合格,工资为12000元每个月。

  该协议履行期间,赵某仅配合某公司在相关工程手续、资料上签字盖章,不在某公司上班,不受某公司考勤管理,也不由某公司缴纳社保。该办公楼现已交付使用,至今未竣工验收。某公司共支付赵某工资182000元。自2021年1月,某公司再未向赵某支付工资。

  经多次催要未果,赵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协议》,并由某公司向其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396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聘用协议》并未对劳动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反映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进行约定,仅约定“赵某履行工程手续的跟进完善,直至项目完工检查合格”。实际履行中,赵某不在某公司上班,仅配合某公司完善工程手续、资料,签字盖章,不受某公司考勤管理,也不由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故双方并没有订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该《临时聘用协议》名为“聘用”,实为“挂证”,等于只是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给该公司,即借用赵某资质,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相关法律所不允许。双方签订的《临时聘用协议》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对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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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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