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躲避执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 拒执罪了解一下

2024-02-23 11:06:5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杨阳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自以为是“瞒天过海”,最终赔了欠款又获刑。

  近日,和硕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被告人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蒋某某是和硕县人,开庭前,他没想到这个行为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1月4日,楼某某与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和硕县人民法院开庭,判令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楼某某支付车辆租赁费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合计1050元。

  2015年2月9日,因蒋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楼某某向和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硕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然而,蒋某某始终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隐匿个人财产,规避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6年2月2日,赵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硕县人民法院判令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某某偿还借款4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合计1210元。

  2023年1月9日,因蒋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某某向和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硕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11日向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等,于2023年3月10日向蒋某某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据调查,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蒋某某使用其父母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流转资金,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使用其女朋友古某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流转资金,并以其女朋友的名义分期购买一辆哈佛H6汽车。

  2023年6月至7月,蒋某某为转移、隐匿个人财产,规避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使用席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流转资金,将其中403900元充值到APP上用于网络赌博。

  因蒋某某未向和硕县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个人财产,也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和硕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后蒋某某仍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蒋某某已部分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蒋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还隐瞒个人财产,并利用他人转移财产,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取得了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司法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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