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份告知书,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2024-04-01 18:02:2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宋玉娇报道)近日,库车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前,向当事人黄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需履行的义务和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法官释明法律、分析利弊,黄某于一周后主动将欠款3.2万元交至法院指定账户,案件得以顺利兑付。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库车市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将执行关口前移,建立生效裁判文书督促履行程序,对于有主动履行可能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通过适时提醒、释法明理、后果警示等方式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有效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快速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以来,库车市法院陆续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112份,截至目前义务人主动履行金额累计40余万元。

  据悉,《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执行后立案前,由法院向义务人发放,使义务人充分认识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积极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库车市法院将积极发挥督促履行的制度优势,积极探索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统筹力量、多端发力,进一步从源头上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让更多执行案件在首个环节兑现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延伸阅读:

  《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主要向以下4类被执行人发出:

  1.被执行人为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以及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科研单位等案件。

  2.被执行人为信誉较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案件。

  3.涉及探望权、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家事案件。

  4.其他适合执行前督促履行的案件,如当事人通过诉前委派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等方式达成调解的案件等。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李娜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