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办完健身卡发现怀孕了,健身房不退款遭起诉

2024-05-10 19:58:1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丁小霞

  近日,陈女士在健身中心办卡后,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充值了数万元课程费商家不退怎么办?

  案情

  陈女士是乌鲁木齐一家企业的白领,平时喜欢健身锻炼。2023年4月,陈女士与某健身中心就减脂健身课程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每节课200元,按次收费。

  随后,陈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课程费用31000元。但上了几节课后,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遂告知健身中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

  陈女士买课程时,并没有与健身中心签订书面合同。健身中心认为,陈女士购买的是优惠套餐,双方口头约定“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健身的”不予退款。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4月,陈女士将健身中心负责人王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服务合同具有协作性及人身专属性,在接受服务一方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形下,提供服务一方无法继续完成服务并强迫接受服务者接受服务,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此时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为妥善解决该纠纷,该院承办法官主动与健身中心负责人王某联系。

  王某表示,该健身中心与陈女士在办理健身卡时口头约定了“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的不能继续健身,健身中心不予退款”的条款,陈女士已经享受了优惠服务,将来等陈女士身体条件允许了还可以继续锻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一经付款,概不退款’这样的条款,明显是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王某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健身中心向陈女士分12期退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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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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