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套路,新花样!熟人作案需警惕

2024-06-11 09:58:2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任洪 通讯员 吴琼 杜娟娟 邢咏杰

  有时“熟人”带给自己的伤害,往往让人猝不及防。“熟人”利用被害者对自身的信任、缺少警惕的心理乘机作案,此类案件给被害者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心理上的创伤。连日来,兵团多家法院审结多起盗窃案,均是“熟人”作案。

  金首饰被盗 偷盗者竟是邻居

  2023年7月13日,家在霍城县六十四团的赵女士发现家中一串金项链和一个金手镯不翼而飞,翻找未果后,向霍城垦区公安机关报案。

  民警赶到现场勘验,发现门窗无撬动痕迹,便询问赵女士近期是否有熟人来过家中,或者在别处存放有家中钥匙。赵女士回忆,近期她都在外出差,家中有一把备用钥匙放在门外鞋盒里,只有邻居古某见过她使用备用钥匙。

  根据此线索,民警走访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古某刑拘,古某如实交代案发经过:一个月前,古某发现赵女士近期未回家,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后,在门外鞋盒里找到备用钥匙进入房间,将一串金项链和一个金手镯盗走。

  2023年11月8日,经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古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收银员分200余次转走超市48万余元

  “我今天早上特意在微信账户预留2000余元,准备下午支付货款,没想到付款时钱居然‘消失’了!”2023年6月4日晚,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机关接到李某报案。

  据了解,2019年某天,王某在李某经营的超市担任收银员,在工作中知悉超市用于收款微信账号的支付密码。2020年2月,王某在贪欲的驱使下,趁超市收银台无人之际,将超市收款手机拿至监控死角,向自己的微信账号转账,为防止被发现,王某每次仅转几十元、几百元,由于王某平时工作很细心,出于对王某的信任,李某很少对超市的账单进行核对,加之超市流水比较多,因此王某的小动作并没有被发现。

  2022年,王某从超市辞职,因没有稳定工作,便继续将超市当成“提款机”,频繁输入支付密码进行转账,金额也越来越大,直至被发现时,王某已先后转账200余次,盗窃金额总计达48万余元。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考虑王某具有如实供述案情、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库存红枣遗失 原是库管监守自盗

  2023年6月,阿拉尔市某枣业有限公司的库房管理员李某因个人负债无力偿还,于是联系玉某称公司有红枣对外销售,玉某随即支付了两次2万元定金,但当玉某催促李某发货时,李某已将定金花完,无力退还,遂产生私自将公司红枣出售给玉某的想法。

  同年7月初,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安排公司装卸工人,将存放在冷库共计58吨三级灰枣装车销售给玉某,并收到红枣货款28万余元。7月下旬,李某又陆续收到14万元定金,当他再次安排装卸时,被公司负责人发现并报警,但李某已将侵占的货款挥霍一空。经核查,李某出售的58吨灰枣,实际价值为39万余元。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虑其坦白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非法所得。

  记者有话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在生活中,对待“熟人”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妥善保管财物,勿让心怀不轨者有可乘之机。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内部监督机制,对员工开展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员工的法治底线,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企业财产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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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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