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还拒不认罪?严惩!

2024-07-04 08:49:5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李元亨报道)日前,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酒驾后发生伤人交通事故,且拒不认罪悔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马某饮酒后驾车前往某烧烤店再次饮酒,后驾车回家。马某回家途中,被害人周某因醉酒躺卧在行车道内,其间,有热心人拨打110报警电话,为防止周某受到伤害,热心人还专门停车并打开双闪,挥手示意来往车辆注意观察。

  马某在驾车经过被害人躺卧的路段时,发现路人立即刹车,但因他酒后超速行驶,车辆从被害人身上辗轧过去。马某没有停车,反而驱车逃离现场。之后,有热心路人驾车追赶并用灯光示意马某停车,在拦截过程中被马某“别车”,而后马某驾车扬长而去。约4个小时后,民警在马某住处将其抓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某肇事后逃逸,拒不认罪悔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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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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