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这样判
2024-08-13 17:49:5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亚 赵祺
实践中,法院会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营一家卤肉店。2017年,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与张某相识并登记结婚。2023年5月两人离婚。
离婚后两人因一起债务纠纷来到法院。2019年10月,王某因拖欠刘某15万元肉款,被起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肉款。2023年12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刘某认为该债务为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又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我没有参与卤肉店的经营,这笔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说。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王某一直从事卤制品生意,自己并未参与经营,其结婚前在企业上班,2019年之后在家带孩子,生活支出来源于辞职前的自有资金和向亲朋好友的借款。同时,张某称其与王某婚后未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而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存在夫妻共同受益的可能作为基本的判断原则。若夫妻一方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债务发生在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自认王某与其结婚后从事卤制品生意,其虽辩称婚后未与王某共同居住生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其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更符合一般常理。
再次,张某自认“2019年后在家带孩子,生活支出均来源于辞职前的自有资金或向他人借款”,可知张某并无固定收入来源,而涉案债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经营卤制品生意从刘某处购买猪肉所欠付的货款,由此所获的收益当然属于王某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法院查明张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购买于该笔债务形成期间。张某陈述购房款是从亲友处所借,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综合张某的前述内容,以及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各自经济独立的情形,认定张某分享王某的经营收益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对王某所负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