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103株雪莲 男子被判刑

2024-08-14 17:13:5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努尔比亚·阿力甫 雪克来提·居来提

  雪莲挖不得!擅自采挖雪莲将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7月,被告人帕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来到某自然保护区,采挖野生植物雪莲103株。

  帕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涉案植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案涉103株植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帕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2月,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雪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属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冰川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严禁非法采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帕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雪莲10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法院综合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今年1月,该院依法判决:帕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103株雪莲,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姜岚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397469069@qq.com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