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期间遇交通事故 法院:因公受伤应赔偿

2024-08-14 17:52:3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张景玉

  王某在某酒店从事维修工作,某日凌晨,他在加班时,来到酒店外的路沿石边观察酒店住客就寝情况,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后他向酒店主张工伤待遇,却遭到酒店拒绝。

  王某的主张能否被支持?
  案情:酒店外被撞伤

  2021年11月,王某入职乌鲁木齐某酒店,从事工程维修工作,某酒店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10时至19时。
  次年7月某日凌晨,王某在酒店加班进行停水维修,他在酒店外路沿石边观察旅客就寝情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23年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王某属于工伤。该酒店不服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同年3月,法院判决驳回该酒店诉讼请求。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社会保险中心向酒店支付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万余元。王某向酒店主张工伤待遇,被酒店拒绝。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酒店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等共21.8万余元。
  2023年8月,某酒店不服裁决,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因工受伤应赔偿
  庭审中,某酒店认为,王某的工作场所为酒店内,且事故发生时酒店并未安排王某到马路中间维修,该路段也并非王某的维修领域,因此酒店方认为王某自行到马路中的行为与酒店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更不该承担各项索赔。
  法院查明,2023年7月,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就将王某的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了酒店。
  法院认为,王某伤情被鉴定为八级,该酒店作为工伤认定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其中,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即用人单位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说是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系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的相关行为所致。”沙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法官阮文婷介绍,工伤认定的上述三个要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该案中,王某加班从事的是本职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酒店的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王某在加班过程中,为完成工作而在路边观察酒店住客就寝情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地点是为了完成工作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故应认定为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庭审中,王某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职工工伤(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备案表》,可认定王某全休的起止时间,该酒店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且王某住院期间,酒店并未安排专人对王某进行陪护,其应承担王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酒店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等共21.8万余元。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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