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劳动者被调岗降薪 法院:单方变更合同应补偿
2024-08-22 11:45:5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徐泽宇 李双波 段作领
日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陈某拿到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17000元。
2022年12月底,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陈某任新疆某公司经营的某宾馆餐饮部行政总厨,月薪1700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至12月。
2023年7月中旬,公司对宾馆实行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几天后他被调至一般厨师岗位,月工资减至12000元。2023年8月1日,因不愿意接受调岗、降薪,陈某向新疆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在辞职后以新疆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0月底,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新疆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17000元。公司不服,于今年6月向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其不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总厨,月薪17000元,并未约定竞聘上岗事宜。新疆某公司组织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表明其不同意以此方式调整岗位,且该岗位调整导致陈某工资收入明显下降,应当认定公司的调岗行为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陈某申请离职、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陈某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新疆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经济补偿1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