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中介费是否还应继续支付?

2024-10-10 15:16:1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丁莹

  买卖房屋时大多数人都会寻找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但如果买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协议后,因买方个人原因解除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买方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杨某因购房找到克拉玛依区某不动产中介公司,杨某通过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房屋信息并陪同看房了解房屋概况后,杨某、中介公司及房主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但因杨某家庭出现变故,导致购房款无力支付,后经三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购房合同。然而,房屋中介费经中介公司多次向杨某催要,杨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中介公司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未付中介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中介公司履行了向杨某报告交易机会、促成合同成立的义务。尽管中介公司未提供房屋过户、交付等居间服务,但主要是因为杨某自身原因,与房主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房屋买卖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中介公司应当收取与其提供居间服务相应的报酬。

  法院结合中介公司已提供服务的进度等具体情况,依法判决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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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洪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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