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服务拒缴物业费?这可不行!

2024-10-11 11:30:2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娟

  物业服务质量差,不缴物业费行不行?近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拒缴物业费引发的纠纷。

  2014年9月以来,和什托洛盖镇某物业公司为范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9月至2022年8月,业主范某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数次催要无果。

  近日,该物业公司将范某诉至和什托洛盖人民法庭要求其支付物业费2810元。

  和什托洛盖人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认为适宜诉前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委派调解的方式,将该案委派给和什托洛盖人民法庭“江格尔调解室”。

  其间,双方情绪激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及“江格尔调解室”特邀调解员运用“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劝说对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业主应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拒缴物业费只会激化矛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者对物业管理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者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劝说范某。

  “你向业主大会投诉过吗?或者有没有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解决问题?”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按照法律规定,接到业主的投诉后,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者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事实及时核查;涉及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的,应当询问所涉范围其他业主的意见。经核查属实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者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人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整改;业主投诉不成立的,予以回复并进行说明。

  法官释法后,范某意识到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权确实不妥。

  劝说被告并非支持原告。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同时建议物业公司多从自身找原因,努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经承办法官及特邀调解员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业主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当场支付给物业公司,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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