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系列报道④ | 母亲入住养老院,拖欠的养老费由谁承担?
2024-10-15 17:17:2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宋薇薇 赵鹏
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送进养老院,养老费该由谁承担?特别是对子女众多的家庭来说,这笔费用往往会引起纠葛。谢某入住养老院后拖欠的养老费,就让几个子女起了争执。
2007年,谢某因身体原因,失去了行动能力。大女儿刘娟(化名)综合考虑后,将母亲谢某送进了乌鲁木齐市某养老院。刘娟作为监护人,与养老院签订养老协议书,双方明确了养老费用等细节。
此后,谢某一直住在养老院,但2020年1月起,刘娟再未支付过相关费用。2023年1月,谢某搬离养老院。其间,谢某在养老院的各项费用已拖欠9万余元。
多方沟通无果后,2023年底,养老院将谢某的4个子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养老费用。
水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
对于养老院的要求,刘娟并未持反对意见。但刘娟认为,老人共有4个子女,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笔费用应该由4人共同承担。
这遭到谢某其余3名子女的反对,他们提出,本案并非赡养费纠纷,虽然他们是谢某的子女,但与本案没有关系。同时,他们认为,其父亲去世后留有不动产、厂房等资产并未分割,均为刘娟掌管,且他们4人曾约定:父亲去世后,母亲占有50%的份额由刘娟管理,由其承担照顾和赡养母亲的责任,故不该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养老院与谢某、刘娟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养老院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刘娟作为监护人,已向原告养老院支付自200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费用,且对养老院主张的剩余欠付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仅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娟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人,应向原告养老院支付欠付的服务费。其余子女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应向原告养老院支付欠付的服务费。鉴于养老院认可收到被告谢某、刘娟此前支付的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刘娟支付母亲谢某的养老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