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购买商品与宣传不符 时隔两年是否还能维权

2024-12-10 12:39:44    来源: 天山网-今日新疆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孜力努尔·再比不拉

  典型案例

  2021年,石某在某直播间花费3500元购买一件银卡产品。2023年,石某发现订单中没有附银卡鉴定报告的电子件,该直播间主播员某在介绍该产品时声称其为925银产品,但该产品经送检后发现,其并不具备925银产品特征。石某认为员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并赔偿三倍货款,该店铺的经营主体某珠宝商行也是销售者,应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于2024年将二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有权利和义务在收到商品后进行检查检验,确认交易商品情况,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合法权益。但石某在收到货品两年内未向员某及某珠宝商行提出异议、未向平台投诉,说明其已认可所购买产品为合格产品。石某虽提交其单方送检出具的鉴定证书,拟证实案涉产品与员某及某珠宝商行宣传的产品质量不符,但石某也认可该产品在检测前两年内有经他人手,因此,该检测报告不能证明送检的样品与员某及某珠宝商行销售给其的案涉产品为同一产品,故法院对石某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因石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员某及某珠宝商行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采取虚假或不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故法院对石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认可员某在直播间进行产品宣传时告知了产品“外镀层内为银”的事实,同时员某及某珠宝商行提供的质检符合电商平台的预设流程,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员某及某珠宝商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存在客观欺诈行为和主观欺诈故意,其主张的欺诈行为不能成立。因“退一赔三”的赔偿原则适用前提是经营者构成欺诈,而本案未构成消费欺诈,故法院对石某主张退还货款及赔偿三倍货款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官提醒:在直播间购买产品时,消费者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盲目轻信推销,购买过程中要积极沟通,了解商品详情,确保主播对商品的描述与商品详情页一致;下单后要妥善留存证据,如,商品详情页截图、购物凭证等,确保出现纠纷时能有效维权;收到产品时,及时进行检验,确认是否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形,如有问题及时对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在合理期限内联系商家售后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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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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