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接触 如何判定责任
2024-12-10 12:50:27 来源: 天山网-今日新疆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曹春华 万雯
典型案例
驾驶小型客车的麦某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罗某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两车因避让不当,导致驾驶电动车的罗某摔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无接触事故。事后,罗某住院治疗10天,鉴定机构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罗某要求麦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相关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总计26万余元。双方因沟通无果,罗某将麦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 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判定麦某在经过案涉路口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罗某紧急避险从而摔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麦某存在一定过错。同时,罗某作为两轮电动车的驾驶者在通过案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观察来车并安全行驶通过,其未能尽到应有义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责任,故判定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同等责任。判决被告麦某赔偿原告罗某损失3000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罗某受伤是因避让不当导致,因此其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遂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事人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起到一定作用,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