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财产被法院查封 权益如何保障?

2024-12-12 20:07:0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泉红

  夫妻离异后,房屋未过户,一方涉诉,房屋被查封并裁定拍卖,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2023年1月,王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房屋(位于奎屯市)归王某所有。但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后因李某涉诉,债权人迟某申请执行,该房屋被奎屯市人民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

  今年9月,王某将李某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据离婚协议确定其享有案涉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并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李某认可并愿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故王某不宜起诉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双方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9月29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10月10日,王某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王某能否不经执行异议程序而直接起诉确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王某与申请执行涉案房屋的案外债权人迟某双方的权益产生冲突时,由共有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债权人迟某三方通过诉讼解决,而王某在未通知债权人参与的情形下,起诉李某确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该案应由王某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法院一并进行审查,方能彻底解决问题。

  11月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主张其权益救济,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旨在解决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查询该财产权属,如争议财产已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中止审理。

  上述系列规定出台的背景均意在解决执行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控制标的物恶意确权规避执行的问题,因此在执行标的查封时,原则上应由债权人、被执行人、共有人共同参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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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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