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离世 公婆和儿媳抢着保管遗产

2024-12-12 20:07:0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儿子离世,父母担心未成年的孙子今后生活无保障,便跟儿媳争夺起儿子的遗产。近日,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莫某与热某婚后生育了艾某和苏某两个孩子。2022年,莫某突然因病去世,留下10万元遗产。

  莫某离世后,其父母与儿媳热某就莫某的10万余元遗产保管的问题产生分歧。莫某父母认为,热某还年轻,以后会改嫁,而两个孙子尚未成年,这笔钱应该由他们替两个孙子保管。但热某认为自己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这笔钱理所应当由她保管。老两口心里不服,向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今后孩子还要与母亲和爷爷奶奶长期相处,本着以修复情感为出发点,法官建议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调解现场,法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未成年人监护人方面的法律条文,劝解双方放下心中芥蒂,理性面对孩子今后的成长。经过法官与双方居住地所在村委会干部的联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莫某的遗产由热某保管,用于孩子的成长所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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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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