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债权人去世,债权如何处理?
2024-12-31 11:16:0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于诉讼前死亡,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死亡的自然人,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法院应如何处理?
2021年5月,阿某与某合作社签订畜牧养殖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后,合作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未能给阿某返还财产和红利。但在2024年8月底,阿某已因病死亡,9月初,阿某胞弟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代理阿某起诉,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阿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应裁定驳回起诉。2024年9月24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阿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委托合同的效力、继承人的诉讼参与。”该案承办法官吾尔尼沙·吐尔洪介绍说,克某所持的委托书是否发生委托效力,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及于何时都是关键点。
虽然克某持有阿某委托其代理起诉的委托书,但该委托书的效力并非永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也就是说,阿某的去世之日应是委托合同的终止之日,因而克某所持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自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阿某死亡之日止。而阿某在8月底已经死亡,因此,阿某胞弟无权于9月4日代理阿某起诉。
至于该案的后续处理,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本案原告的死亡并不是在诉讼中,而是在诉讼前,因此本案不适用法律关于追加继承人的规定。”吾尔尼沙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债权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因此阿某的继承人只要有借条等证据,就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若债务人拒还或双方协商不成,阿某的继承人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应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