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离婚,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12-31 11:12:4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苏·莎仁娜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同事处借款,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笔债务?近日,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伊某和韩某是同一车间的同事,关系很好。2020年1月,伊某和沙某向韩某借款40000元并约定一年之后归还,韩某通过微信分两笔向伊某及沙某转账。
借款到期后,韩某多次催要,沙某陆续归还了75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偿还。韩某每次催要,伊某和沙某都互相推脱并称已经离婚。12月,韩某一纸诉状将伊某及其前妻沙某诉至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32500元借款。
承办法官在询问伊某和沙某后,向其释法明理,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也需要按期还款。本案中,伊某和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韩某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韩某要求伊某和沙某归还借款325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经法官调解,最终伊某承担欠款10000元,并承诺于2025年起每月归还2000元至还清为止。沙某同意归还剩余欠款,于2025年起每月归还1000元至还清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