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花百万买到“凶宅”?卖家被判退钱、赔偿

2025-01-14 13:32: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汪欢

  2024年1月,王某经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李某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房产一套,支付全部购房款100余万元,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及户籍转移。房屋交付后,王某开始装修房屋,其间他与邻居闲聊时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过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给王某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

  王某找到李某和中介公司,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代办合同》,退还购房款、中介费,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40余万元,但遭到拒绝。随后,王某将李某和中介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此房屋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事发的起始点和落点都在房屋本体结构外,并非在合同约定的本体结构内发生,所以其并没有违约;中介公司辩称,李某在委托其代为销售房屋时并未提及此事,己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不仅是生活居住空间,更是居住者情感的载体,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择吉而居的愿望和风俗应当尊重。房屋出售时,卖房人应当如实披露房屋实际情况,包括产权、面积、建筑瑕疵等客观情况,以及可能影响购买意愿的重大事项,确保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信息予以充分了解。

  本案中,李某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房屋重大信息,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购买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最终造成王某购房、装修等各项损失,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撤销,李某应赔偿王某损失。

  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合同,李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王某损失共13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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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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