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后,民事责任不能“一笔勾销”
2025-02-13 11:00:1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伊萍报道)“我都被拘留了,凭啥还要赔偿?”近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时,被告不解地问。
2024年6月29日,张某与朋友王某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一家鸭货店喝酒。王某上厕所时随意踹门,李某说了他两句。王某将此事告诉张某,张某找到李某,对其言语挑衅,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张某殴打李某,导致李某受伤住院。出院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住院期间的费用被拒绝。
1月2日,李某将张某诉至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7万元。
1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前调解。调解中,张某认为公安机关已对自己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以罚代偿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因张某对李某实施身体侵害的过程中既伤害了李某身体健康,又违反了社会治安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官释法,张某明白处罚与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李某5000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在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中,即使被告人被拘留,通常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拘留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惩罚和制止违法行为,而对受害人或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两者性质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