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被送回小区身亡,3名同饮者均担责

2025-02-18 19:01:3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董彦良

  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聚会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6月,宋某约徐某聚会。两人与齐某、钱某一同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饭局结束后,宋某、齐某、钱某将徐某送至其居住小区门口后各自离开。

  当日,温宿县公安局接到一群众报警称,徐某躺在其居住单元楼的楼梯间。民警将徐某送往温宿县人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徐某死亡。徐某的父母认为,宋某、齐某和钱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3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从宋某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徐某出饭店时步态不稳,已处于醉酒状态。宋某、齐某、钱某明知徐某醉酒,仅将其送至小区门口,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徐某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明确认知,且应预见过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不利后果,对其放任自身饮酒并最终摔倒死亡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宋某、齐某和钱某对徐某的死亡均存在过错。宋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应更加注意同桌饮酒者的状态,发现徐某醉酒后应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并交由亲属看护,而不是仅送至小区门口,故应承担10%的责任;齐某作为共饮者,酒水由其提供,发现徐某醉酒后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3%的责任;钱某虽未饮酒,但在徐某醉酒时未尽到照顾义务,应承担2%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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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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