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处理虚拟货币资产?法院:合同无效,风险自担
2025-03-13 10:48:2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亚坤 赵鹏
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两人合作开展虚拟货币业务,但合同被判无效。法院提醒,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风险自担!
2023年11月,孙某与鲁某签订《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作合同书》,约定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合作处置虚拟货币资产。
双方协商,孙某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存入指定银行卡,保证金暂由鲁某保管,合作结算后,保证金多退少补。事后,双方产生纠纷。
2024年12月,孙某将鲁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同时要求鲁某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合同内容为第三方委托处置的虚拟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虚拟货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作实则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关于涉案财产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双方实际构成合伙关系,原告支付的资金已转化为合伙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关系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本案中,原告、被告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该财产权属于全体合伙人,在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