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法律帮帮团丨个人信息被他人发到网上如何维权

2025-04-16 10:38:4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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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被他人发到网上如何维权

  和田市民李女士:近日我与邻居产生了矛盾,邻居将我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信息发布在微信群、抖音等平台上,导致我频繁被骚扰,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该怎么维权?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店铺地址、工作单位、微信朋友圈等信息,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行为恶劣且涉及信息广泛,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一些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的网络暴力行为,就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您遇到他人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请务必立即截图、录屏保存相关信息,确保记录发布时间和发布者账号用以固定证据。您可以通过社交平台投诉功能举报侵权内容,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算工伤吗

  乌鲁木齐市民赛女士:我是一名羽毛球爱好者,同事和领导都知道我有这个特长,每次组织的活动中有羽毛球比赛,单位都会派我参加。最近我就参加了和共建单位的羽毛球比赛,由于当时热身不充分,比赛时摔倒造成韧带撕裂,现在还在住院治疗。请问,像我这种情况算是工伤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虽然羽毛球不像足球篮球那样对抗激烈,却也容易造成肌肉或韧带拉伤。您所关心的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我们来看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您觉得上述规定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说得就更明白了:“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所以,您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是可以确定为工伤的。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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