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卖云雀、新疆歌鸲等保护动物,石河子市一男子被判刑
2025-05-08 12:06:3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岚巍 王晓芳
“一只鸟300元!”2024年底,李某听说有人高价收购鸟,想到了一条发财路。他连夜自制捕鸟工具,潜伏在石河子市一湿地区域,捕捉云雀、新疆歌鸲销售给他人,短短几天获利1040元。
尝到甜头的李某一发不可收拾,又捕捉各类野生鸟共计80多只,并多次收购、捕猎野生动物,卖出牟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捕李某时,在他家地下室发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云雀58只、新疆歌鸲10只,“三有动物”12只。案件移送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李某时,向他解释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李某表示愿意弥补过错。
2025年1月,石河子市检察院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公益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石河子市检察院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和解,李某承担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02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石河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触犯刑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