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招牌引纠纷,“眺望权”诉求为何被驳回?
2025-06-12 11:42:0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田景阳 雷雨薇
近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眺望权”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家住三楼,其楼下一、二层为商铺。郝某某在商铺开设服装店,安装了户外招牌,引发李先生不满。李先生称,招牌距离自家窗户仅3.5米,不仅影响正常采光,还让他无法享受窗外的风景,侵犯了他的“眺望权”,给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今年2月,李先生将郝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招牌,恢复视野。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其中虽对相邻关系作出规定,但并未包含“眺望权”这一权利范畴。因此,李先生以妨碍眺望观景为由提出诉求,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那么,商铺设置户外招牌是否侵犯李先生在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法官通过实地勘查发现,户外招牌虽超出规定高度,但距离住户房屋处于合理区间,实际未对住户采光造成实质性影响。
综合考量,法院最终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