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丨“抱拳”=认账?法院认定此表情是默认债务关键证据
2025-06-13 11:04:2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吾斯曼·亚森
在社交软件上向对方发送了两次“抱拳”的表情,这两个表情竟成了法院认定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今年1月,在被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向他人归还借款后,被告张宁觉得自己太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没想到上诉竟被驳回。
张宁为甲公司负责人,王彬和赵敏为乙公司员工。2023年年底,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2024年5月28日,王彬指示赵敏向张宁个人账户转账2万元,张宁在某社交软件中以“抱拳”表情回应。6月18日,王彬通过某社交软件向张宁催要该笔款项,明确主张为借款并提供还款账号,张宁再次回复“抱拳”表情。6月20日,张宁向王彬发送甲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乙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但王彬收到该收据后,仍坚持向张宁催要2万元。
张宁迟迟不归还借款,不久后,王彬和赵敏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宁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向他追要这笔钱。
“我发送‘抱拳’就是客气一下,怎么能算认账?”庭审中,张宁指着聊天记录辩称。
“转账记录清清楚楚,他两次回复‘抱拳’,不就是默认借钱吗?”王彬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莎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成立。鉴于双方的转账行为发生在个人之间,且双方未就该笔款项性质从借款变更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达成合意,而张宁主张的“履约保证金”缺乏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法院支持了王彬、赵敏的诉讼请求,判令张宁返还2万元借款。
张宁不服,以“仅凭表情认定借款显失公正”为由,向喀什中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聚焦有两点:一是2万元款项的性质,二是“抱拳”表情的含义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王彬、赵敏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而张宁虽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收据作为证据,但该合同中并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且张宁也没有提供其他佐证,因此他的抗辩难以成立。
而针对“抱拳”表情,张宁辩称是他要求对方讲诚信,但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角度,该表情至少未体现否认债务的意思。法院综合语境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判断,认定该表情不构成对债务的否定,进一步夯实了借款关系的认定依据。
最终,喀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张宁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关键事项应以文字明确约定
大家在通过社交软件进行日常交往聊天时,喜欢发送表情表达情绪和意思,但在涉及权利义务约定时,应避免仅用表情符号表达意思,关键事项务必以文字明确约定,并完整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防范潜在法律风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