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房怎么办
2025-08-27 09:36:5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作
[案情]
周玲和闫军曾是相伴多年的夫妻,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依法解除两人婚姻关系,位于哈密市伊州区的一套住房判归周玲所有,其需向闫军支付13万元房屋折价款。判决生效后,周玲及时给付13万元,并顺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屋权属虽已明晰,闫军却迟迟不肯搬离。周玲将其诉至伊州区人民法院石油人民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说法]
“表面是房屋腾退的物权纠纷,实则牵扯着离婚后双方的情感隔阂与实际生活困境。”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石油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张雪雷表示,如果简单下判,或强制执行,可能埋下更深的矛盾隐患。
张雪雷先到双方所在的街道、社区走访。社区工作人员说,闫军离婚后情绪低落,独自生活,偶尔给已经工作的儿子做顿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对搬离房屋的抵触,更多是源于“无房可住”的现实焦虑。
“那就解决住的问题。”随后,张雪雷带着驻庭人大代表、社区干部、物业工作人员,对照筛选出的房源清单挨户实地查看,最终确定一幢房屋,并协助闫军梳理积蓄,通过多方联系亲友周转,闫军凑齐房款,顺利完成房屋交易。
张雪雷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确认房屋归周玲所有,闫军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周玲对该房屋所享有的物权。本案中,女方本着友善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支持闫军渡过难关,可闫军却因多种原因拖着不搬离。周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官特别提示:民事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主动履行;若因特殊困难需协商解决,应通过合法途径沟通,而非消极抗拒执行。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