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搭顺风车”致人受伤谁为意外买单

2026-01-05 10:26:3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案情]

  伊宁市民古某免费搭乘朋友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路面颠簸导致坐在后排的古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古某被及时送医救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古某在治疗结束后,向苏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古某遂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苏某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说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立案一庭法官巴合提努尔·托乎达汗介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基于朋友情谊无偿允许古某搭乘车辆,双方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关系。该行为体现了友善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然而,机动车运行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

  “苏某作为驾驶员,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高速公路行驶环境下,对路面状况观察不足,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驾驶措施以规避风险,且未履行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巴合提努尔表示,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时未主动系好安全带,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亦存在过错。鉴于苏某系无偿搭乘古某,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减轻苏某的赔偿责任,确定由苏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古某自行承担30%。

  巴合提努尔介绍,“搭顺风车”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法律对这类行为持鼓励态度,并在责任认定上设立了减轻驾驶人赔偿的规则。但法律责任的“减轻”绝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降低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驾驶人一旦允许他人搭乘,便负有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提醒乘客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法定义务。搭乘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主动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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