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委会需机制和制度保障

2022年08月04日 09:06:4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说民生】

  苏璐萍

  7月27日,石榴云客户端刊发的《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在哪?》一文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力争2023年全区60%以上的居民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如何完成这个目标任务,从机制上促使居民委员会主动担责、在制度上保障广大业主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业主委员会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基层自治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实现业主权益自主支配、维护公共权益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居民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现象仍然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与旧的物权法相比,民法典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和义务。

  众所周知,业主委员会成立须征得50%业主的同意。在很多大型小区,要挨家挨户去填表,保证每一位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工作量可想而知,很多社区因人手不足,导致该项工作推进缓慢。

  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要在机制上给予激励,可将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监督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改选等纳入社区年终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以此提升社区的主观能动性。

  同时,相关部门可试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年度和换届审计制度,由合格的第三方审计单位为小区提供物业审计服务,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结果。从制度上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业主参与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

  目前,乌鲁木齐市已率先在全疆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委会的职责,这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打下了基础。相信在多方的努力促成下,居民小区都能成立业委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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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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